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为深入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,根据延安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公开的原则
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,不公开为例外。遵循合法、全面、真实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。
(一)依法公开。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,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。
(二)真实有效。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、准确无误,从实际出发,突出重点,讲求实效。
(三)及时便民。公开的事项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,以便于群众知情,利于群众办事。
二、公开的范围
(一)不予公开的信息:
1、属于国家秘密的;
2、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;
3、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;
4、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处理过程中的信息;
5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;
6、其他特殊信息。
(二)主动公开信息:
1、局机关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信息;
2、局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;
3、局机关的机构设置、职责权限及人事信息;
4、商务领域办事指南、三公支出情况;
5、全市外贸进出口情况;
6、全市市场规划和建设情况;
7、全市扶贫协作和友好城市情况;
8、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。
(三) 向局机关内部公开信息:
1、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;
2、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、奖惩情况;
3、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;
4、局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它事项。
(四)依申请公开的信息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、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。可以通过延安商务网进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,也可采取电话咨询或信函的方式进行信息获取。
三、信息公开的形式程序
(一)公开形式
1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:一是在延安商务网上公开;二是根据需要,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或其它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。
2、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:一是召开机关全体大会公开;二是以通知、公告的形式进行通报;三是通过其它适当形式公开。
3、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,可以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,否则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以邮寄、递送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。因正当理由不能限期答复的,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公开期限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(二)公开程序
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,由信息责任人编辑整理,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,报机关网站或机关政秘科对外公开。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,由承办科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,依据保密相关规定暂缓公开,待确定性质或密级后再确定是否公开。
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,应当及时登记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、身份证明、地址、联系方式及对所需信息的描述,并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答复:
1、对于已主动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2、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,及时提供其所需信息;
3、对于不予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其原因;
4、对于本单位不掌握的信息并能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,告知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。
四、监督与投诉
(一)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投诉电子信箱(Email:shwuzmk@163.COM)。
(二)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:12312。